为进一步改善海拉尔区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,有效防止餐饮油烟污染对市民生产生活带来的不良影响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有关规定及《呼伦贝尔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要求,现将海拉尔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相关问题通告如下:
一、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:
(一)居民住宅楼内;
(二)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;
(三)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;
( 四)按照规划用途不得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展览馆、博物馆、图书馆、档案室等主体建筑内。
二、前款规定的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不包括以下项目:
(一)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、凉茶、零售烧卤熟肉食品、食品复热的餐饮服务项目;
(二)不设炒炉和无煎、炒、炸、烧烤、焗等产生油烟、异味、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、炖品、西式糕点、中式包点、火锅、麻辣烫等餐饮服务项目。
三、禁止露天烧烤区域:
海拉尔区建成区内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(地)、住宅小区周边等(经海拉尔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便民市场除外)
对从事经营性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,并对经营者予以相应处罚。进入政府指定区域(根据批准情况,及时在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微信公众号进行发布)从事经营性露天烧烤食品的,需符合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杂食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并配有相匹配的小型油烟净化设备。
此通告
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政府
2025年4月4日
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